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5號
NTDV,112,除,15,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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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隆泰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編號 發票人戶名 暨 負責人姓名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宜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莊雪貞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草屯分行 111年12月30日 13,650元 Z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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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泰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