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隆泰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編號 發票人戶名 暨 負責人姓名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宜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莊雪貞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草屯分行 111年12月30日 13,650元 Z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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