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甲○○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甲○○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處分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之 妹,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第206號民事裁定宣告為 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因相對人先前於 南投縣草屯鎮吉康安養中心安養至今,相關費用均由相對人 之弟丙○○代為支付,為償還丙○○代為支付之費用,及為相對 人日後安養照顧和養護身體之利益,爰依法聲請許可處分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而成年人之監護, 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 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說明書、戶籍謄本、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06號民事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養護費用明細表、收款簽收單、薪資明 細表、收款單、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南投基督教醫院門 診收據、吉康護理之家收款單、培恭診所收據暨處方治療明 細表、電子發票證明聯、上揚牙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統一發票、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醫療費用收據、土地買賣契約書等件 為證。而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 人為其監護人,聲請人並已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賴映儒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准予備查 等情,亦經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06號監護宣告事 件及112年度監宣字第15號報告或陳報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 。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欲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依前開規定,自應經法院許可。四、審酌相對人因器質性腦病變,難以自理生活,須仰賴他人照 顧,顯無獲取收入之能力,而相對人現於吉康護理之家接受 照顧,有持續花費醫療及照護費用之需,然相對人名下並無 足夠之現金或存款,有前開報告或陳報事件卷所附陳報狀及 存摺可明,顯不足支應相對人之照護所需。因相對人之照護 費用均由相對人之弟丙○○所代為支付,現聲請人擬將相對人 名下共有之附表所示土地出售予相對人之弟丙○○,用以換取 現金俾便償還丙○○所支付之照護費用,並籌措現金作為相對 人往後之照顧所需。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公告土地 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6萬8004元,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可明,聲請人現欲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以270萬 元之價格出售予丙○○,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經核聲 請人出售之價格,已顯高於前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無損 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前述之不動產,應符 相對人之利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法院 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 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另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 、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 人就處分相對人不動產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 於相對人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價值 (新臺幣) 1 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22 2分之1 1萬9100元 21萬0100元 2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149.09 4分之1 3200元 91萬9272元 3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16.42 4分之1 3200元 9萬3136元 4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6.76 4分之1 3200元 1萬3408元 5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40.11 4分之1 3200元 3萬2088元 合計 126萬8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