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 對 人 蕭妙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蕭妙娟設籍於草屯鎮戶政事務 所,致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過程通知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借據、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 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蕭妙娟戶籍設於草屯鎮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 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綜合聲請人聲請意旨,可知相 對人現已居所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 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 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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