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58號
NTDV,112,司票,158,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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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吳允馨

上列聲請人吳允馨與相對人李洲忠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前開聲請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 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洲忠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通知聲請 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此 通知已於112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則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聲請費,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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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