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正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鑫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建暉環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另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鑫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建暉環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宇鑫環保股份有限 公司業經解散登記,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呈報由陳添財就 任該公司之清算人及清算完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02號卷宗查閱無訛,然清算人 陳添財業於民國111年7月5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及戶役政電 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自屬債務人宇鑫 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洵堪認定 。經本院於112年3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 內補正債務人宇鑫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該 通知送達債權人後,債權人僅函覆略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由 監察人擔任,顯未合法補正,應認與未補正同,本件因債務 人宇鑫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 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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