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920號
NTDV,112,司促,3920,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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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欽忠

莊綵綉

林稚縈


一、債務人林欽忠、莊綵綉、林稚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158,06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3.09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林欽忠、莊綵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9,272
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3.09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等間成立
之借款關係,其中借款本金為新臺幣400,000元之借款關係
,借款人為林欽忠,連帶保證人僅有莊綵綉,至於債務人林
稚縈就該筆借款並非契約當事人,是債權人就該筆借款請求
債務人林稚縈連帶給付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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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