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嬿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35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68計算之利息,暨自
112年5月8日起至112年6月7日止,以新臺幣3,833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1.068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6月8日起至112年7月
7日止,以新臺幣7,7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068計算之違約
金,自112年7月8日起至112年8月7日止,以新臺幣11,601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1.068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8月8日起至11
2年11月7日止,以新臺幣97,35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068計
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1月8日起至113年2月7日止,以新臺
幣97,35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136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