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6號
NTDV,111,訴,256,20230619,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賴帛江
賴帛賢
李驊峯
張湘芩張湘岑

張昶威
張振峻
羅大淮
邱逸傑
紀冠羽
姜智松
張圻鴻
葛承洧
高立洋
鄭偉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南屏研修院文教基金會間請求確認所
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本院依系爭建物112
年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萬2,400元(見本院卷
第23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30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