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申報權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3號
NTDV,111,訴,213,2023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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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黃陳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紹賢間確認申報權人事件,不服民國11
2年6月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
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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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