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73號
NTDM,112,訴,73,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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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顏忠



被 告 潘宏維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宋顏忠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等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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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