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02號
NTDM,112,聲,402,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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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紀素珠



被 告 陳佑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素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佑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經本院訊問後,本院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紀素珠出具現金 保證後,而未將被告羈押。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 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收受訴訟 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參。而被 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6月,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 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提起上訴,經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附卷可憑。嗣被告經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經該署檢察官 按被告住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 執行,均經合法送達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分別對被告住、居所核發拘票拘提被告亦未果, 且查無被告有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具保人通知送達 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26日中檢介明112執助8 41字第1129058453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 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前開說 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均沒入。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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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