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72號
NTDM,112,聲,372,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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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法務部○○○○○○○○○○○執行中, 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 15489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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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