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71號
NTDM,112,聲,371,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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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勝霖


保 證 人 劉慧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
第121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勝霖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臺南市○○區○○街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限制住居之地址(臺南市○○區○○路000號 )為被告之租屋處,因被告之前羈押,故女友已辦理退租, 被告已搬遷回戶籍處即臺南市○○區○○街000號,爰聲請准許 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等語。
二、經查:
㈠按法院對於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其目的在確保被告 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 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如因 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 要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反法院原裁定准予限 制住居之意旨,基於對基本權利之干預應選擇最小侵害之手 段,倘不妨害上開強制處分之目的,自應予准許。 ㈡查本件被告劉勝霖因限居地臺南市○○區○○路000號已退租,並 搬至戶籍地即臺南市○○區○○街000號居住,業經被告陳述如 前,被告之保證人即劉慧貞亦證稱被告之前租屋處已退租, 目前是居住在戶籍地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且被告所擬變更之限制住居處所本為其戶籍地,對於日後 被告應訊及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並不致產生窒礙。本院審酌上 情後,認尚不妨害上開強制處分之目的,是本件聲請為有理 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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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