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宏宗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6年執更明字第304、318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 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 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 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參照)。準此,聲明異議之事項 ,既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 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裁判業經確 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 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 聲字第19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10月確定,及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4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聲明異議人雖以附件所載之理由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惟觀 諸聲明異議人提出之聲明異議狀,案號欄記載106年執更明 字第304號、106年執更明字第318號執行之指揮,雖對於檢 察官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惟究其實質事由,均係指稱該執 行指揮書所據以執行之定應執行刑裁定是否符合罪責相當、 是否過苛,而認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並非對於檢察官指 揮執行有何違法、不當之具體指摘,且本件檢察官依確定裁 定對聲明異議人執行,難認其指揮執行有何違法、不當之情 形,依前揭說明,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適用 之範疇。倘受刑人對於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定不服者,應依循
其他途徑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是本件受刑 人既非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為由聲明異議,自與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於程序上難謂適 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