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12年度,263號
NTDM,112,投簡,263,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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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佑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佑新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更正外,餘皆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一)犯罪事實部分之記載更正為:簡佑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徒手 竊取陳怡珊所有附表所示之物得手。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接續犯之記載更正為「被告簡佑新所 犯上開4 罪間,行為地點雖然相同,惟行為時間或為隔日或 為數日後,顯係基於不同之犯意而為之,應評價為數個獨立 之犯罪而予分論併罰」。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目的、手段、教育程度、職 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警卷第1頁)、竊取財物之價值 與多寡,以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未賠償告訴人陳怡珊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且皆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六、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40號
  被   告 簡佑新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佑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單一犯意,接續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徒手竊取陳怡珊所有附表所示之 物得手。嗣陳怡珊察覺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陳怡珊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佑新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珊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採 證同意書、刑案現場證物清單、採驗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竊盜案現場照片、監視 器畫面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係基 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被害人 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被告竊得附表所示之物(價值約2,668元) ,為被告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或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檢察官 林宥
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地點 失竊商品 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1月27日15時27分許 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陳怡珊」之住處門口 滿漢豬肉泡麵1箱 360元 法國朗多克葡萄氣泡酒1罐 990元 洋芋片1箱 185元 2 112年1月28日20時28分許 小瓜呆脆笛酥2盒 80元 花生夾新餅乾1包 199元 多喝水礦泉水6罐 120元 3 112年1月31日23時10分許 薯格格家庭包1包 349元 義美牛奶(原味)1箱 280元 4 112年2月2日20時20分許 速纖飲料6罐 60元 光泉豆漿3罐 45元 總 計 2,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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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