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埔交簡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義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萬義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飲用啤酒」 更正為「飲用威士忌半罐(1500cc)」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萬義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以106年度埔交簡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其明知酒後騎車對一般 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貪圖自己 交通便利,心存僥倖騎乘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 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不慎擦撞停放於路邊之自小客車 ,幸無人受傷,查獲時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5毫 克,超過標準值甚多,所為實不宜輕縱;並考量被告坦認犯 行,暨其警詢及偵查中時自陳為國中畢業、家境勉持、目前 無業,獨居,未婚,沒有小孩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量 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41號
被 告 萬義文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居南投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萬義文於民國112年5月30日19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光明路 某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仍於同日2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 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1時40分許,行經南投縣○○鎮○○路 000號前,不慎擦撞黃詩芬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均未提出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22 時4分許,當場對萬義文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5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萬義文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黃詩芬於警詢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駕籍詳細資料報表2紙、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及現場照 片15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檢察官 李英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