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2年度,9號
NTDM,112,原訴,9,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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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玉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呂麗春對被告柯玉婷提起告訴,起訴書認被告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本文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調解成立,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述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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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