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威諒
王證珽
鄒慶宇
彭瑋崧
吳國龍
張嘉謜
李欣昱
游栢荏
蔡旻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6294號、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 111
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111 年度偵字第2601號、111 年度偵字第
3563號、111 年度偵字第3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壬○○、庚○○、戊○○、丙○○、辛○○、乙○○、甲○○、丁○○、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壬○○、庚○○、戊○○、丙○○、辛○○、乙○ ○、甲○○、丁○○、己○○因剝奪行動自由等案件,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9 人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一第 15 7、256 、332 頁、本院卷二第50頁),本院認為被告壬 ○○、庚○○、戊○○、丙○○、辛○○、乙○○、甲○○ 、丁○○、己○○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