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33號
原 告 高清明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林清花
林盈岐
林清明
高天財
高一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