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11年度,233號
TTEV,111,東簡,233,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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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33號
原 告 高清明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林清花

林盈岐
林清明
高天財
高一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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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