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122號
TNEV,112,南簡補,122,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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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純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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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