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477號
TNEV,112,南簡,477,2023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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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張閔景
兼訴訟代理
施淑美
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 上訴人 賴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5 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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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