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圖騰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錦繡莊國際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淑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
第4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00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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