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繕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357號
TNEV,112,南簡,357,202306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357號
原 告 陳華瑛
被 告 沈李月好
訴訟代理人 沈自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
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