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273號
TNEV,112,南簡,273,202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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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玉芬郭峰源陳宇利柯銘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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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