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2號
TNEV,112,南簡,2,2023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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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楊晶夙
楊宏
楊麗寶
楊麗滿
楊麗亭
楊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8
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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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