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聲字,112年度,1號
TNEV,112,南小聲,1,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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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保安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又按,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 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 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身為佛教徒,屢被宗師教導每日均須 注意自己之言行,以符合所信仰宗教之「善良」標準,故為 個人道德修業目的,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南小字第1922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12年1月 10日、3月9日、3月10日、5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按: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法 庭錄音光碟),俾使聲請人能掌握自己於各次開庭時之表現 ,以為自身反省之參考等語。
三、查,聲請人乃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 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之人。次查,系爭事件尚未裁判確定,聲請人之聲請亦符 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得於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之規定。再查,聲請人雖敘明因其 身為佛教徒,屢被宗師教導每日均須注意自己之言行,以符 合所信仰宗教之「善良」標準,故為個人道德修業目的,聲 請交付系爭法庭錄音光碟,俾使其能掌握自己於各次開庭時



之表現,以為自身反省之參考而為聲請;惟觀諸聲請人敘明 之理由,可知聲請人無非係因宗教道德上之理由,而非因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聲請交付系爭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 定,顯有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與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尚有未合,聲請人之聲 請,自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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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