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調字,112年度,124號
TNEV,112,南司調,124,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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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上舜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 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前開規定繳足聲請費,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此 補正通知業於112年5月30日由郵政人員轉交聲請人處所「臺 南市○○區○○○○路000號」所在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 局大潭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該補正通 知至遲於112年6月9日即已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其法定要件仍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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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