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專調字,112年度,35號
TNEV,112,南勞簡專調,35,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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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李家邦
上列聲請人向余青山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二、聲請人應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及提 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並檢附書狀4份提出至本院 。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 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㈣聲請 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事件 法第18條第2項第4、5款、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向相對人甲○○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請求給付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 釋明用之證據」,惟本件聲請書狀僅泛稱「相對人積欠工資 、拒接電話」,僅略為敘述,但未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 據。請聲請人具狀證明或釋明①何時受雇於甲○○、任職起訖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為何,有無簽立勞動契約,若有,請 提出契約;②積欠工資之內容為何?平常如何給付薪水(給 現金、轉入薪資帳戶?),是月薪制、日薪制?部分工時?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的薪資為何?因為法院安排勞動調解,會 有二位勞動調解委員與法官一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但調 解前,聲請人要將自己主張之內容加以釋明,否則調解委員 會無法了解未給付之工資為何,故請聲請人亦於7日內提出 「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及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 據」,並檢附書狀4份提出至本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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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