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再簡字,112年度,2號
TNEV,112,南再簡,2,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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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再審被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再審被告 許進旺
許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 (112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該項通知已於民國同年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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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