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428號
TNEV,111,南簡,1428,2023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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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28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榮貴
兼法定代理人 楊憶
上訴人即原告 郭碧
楊宣
楊燕妮
上訴人即被告 李泰平


長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
國112年5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
原告楊榮貴等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7,534元
【計算式:2,717,534元+1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
100,000元=3,167,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另上
訴人即被告李泰平等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3,997,450元【計算式
:3,097,450元+3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3,
997,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至本院於112年6月13日所為
命上訴人李泰平補正繳納裁判費之裁定,該裁定與本裁定命繳之
金額係屬同一,李泰平請逕依本裁定繳納即可,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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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