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77號
原 告 謝玉換
訴訟代理人 吳崇義
被 告 李暐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
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5月29日具狀變更主張之事實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隨本裁定檢送原告112年5月2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予被告,被
告應於收受後5日內,就該狀內容(即原告主張被告為破壞
系爭房屋之人)表示意見,繕本請逕送原告;原告應於收受
被告答辯狀繕本後7日內,具狀回應(請逐項列出原告認為
被告為實際破壞房屋之人之相關論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