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149號
TNEV,111,南簡,1149,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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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49號
原 告 林煜根
被 告 楊謝明桃
訴訟代理人 楊青樺
被 告 陳楊碧華
楊眞
楊長發(歿)

楊進忠

王婷純
兼訴訟代理
王智禾
被 告 楊敦翔即楊敦州

楊珺貽楊淑芳

謝月瑛
楊錦昌
楊碧蓮
楊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 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楊長發在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 國111年12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二、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5 條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 被告楊長發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為承受訴訟之聲 明暨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及補正被告楊長發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 容勿省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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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