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095號
TNEV,110,南簡,1095,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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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葉虹如
訴訟代理人 溫俊國 律師
吳存富 律師
被 告 林幸盈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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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