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葉虹如
訴訟代理人 溫俊國 律師
吳存富 律師
被 告 林幸盈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