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號原 告 甲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聖竹(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勝畯 李建億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羅 月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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