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415號
TPBA,111,訴,415,2023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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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詹興中(即項紀芳等27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賀治台(即項紀芳等27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黃憶明(即項紀芳等27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
,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
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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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