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392號
TPBA,111,訴,392,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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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2號
原 告 廖照金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國峰(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二、原告為新北市鶯歌區鳳福段780、780-1、780-2、780-3、78 0-4地號(即本院卷1第295頁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5土地 ),同段823地號(即附表編號6土地),及同段840、840-1 、840-2、840-3、840-4、840-5、840-6、840-7地號(即附 表編號7至14土地)等14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使用分 區均為住宅區)之所有權人,其主張被告以其所有系爭土地 上存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已侵害其所有權等情為由, 乃提起本件訴訟而訴請確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之 公用地役關係不成立。
三、本件被告主張系爭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針對附表編號1至6 土地係以其上存在現有巷道、編號7至14土地則存在既成道 路(本院卷1第441至442頁之筆錄),而依新北市政府組織 自治條例第6條授權訂定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 第3條第2至4款等規定,該局掌理事項包含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要點等擬定暨執行,現有巷道及建築線之指定、 核發等,關於系爭土地是否存在公用地役關係道路所關涉是 否為現有巷道、過往建築線指定歷程,及部分土地上所編定 都市計畫之過程等事實及法令依據,均有待調查以利正確評 價及適用,兩造且均稱就此有令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輔助 參加訴訟以為釐清之必要(本院卷2第122至123頁之筆錄) ,故本院認本件有由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輔助被告參加訴 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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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