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35號
TPBA,111,訴,135,20230617,4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
賴佳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瑞北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9
8條第2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