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游文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立冬山國民中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
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6號裁
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