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邱柳陰
王世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安冬 律師
詹順貴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
參 加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呈琮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本為柯文哲,嗣變更為蔣萬安,玆經據蔣萬安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01-202頁、第207頁),核無 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所擬具之「變更(第二次)臺北市信義區永 吉段四小段44地號等2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 變換計畫案」,經被告民國107年1月25日府都新字第107302 39602號函核定實施在案(下稱原核定)。實施者另於110年 2月23日提出「變更(第二次)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四小段44 地號等26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含釐正圖冊)」( 下稱系爭釐正圖冊)之報核申請,經被告110年3月24日以府 都新字第11060020103號函核定實施在案。原告就系爭釐正 圖冊所載之權利價值有所不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規定 提起異議,經被告召開110年11月12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 議處理審議會第509次會議,決議維持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 畫內容,被告遂以111年2月16日府都新字第11160059192號 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本件維持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內 容。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而
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如果勝訴,則參加人權利、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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