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893號
TPEV,112,北補,893,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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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慎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6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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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