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陳秉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祥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