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175號
TPEV,112,北補,1175,202306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文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647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