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173號
TPEV,112,北補,1173,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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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劉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岱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13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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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