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132號
TPEV,112,北補,1132,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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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合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伍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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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