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林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渼珞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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