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楊芷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