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045號
TPEV,112,北補,1045,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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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黃玉清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潘俊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MARQUEZ GONZALEZ ALBERTO (中文名謝靈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
本件刑事判決係諭知公訴不受理,仍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2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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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