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640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被 告 何翠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四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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