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57號
原 告 賴麗燕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傳神居家照顧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愛蓮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
被 告 鍾鎔聲
黃瑞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傳神居家照顧協會等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74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
除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7,3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