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5404號
TPEV,112,北簡,5404,2023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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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40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威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
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4,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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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